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中興大學農藝系系友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本辦法經102年2月20日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本辦法經102年5月1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20137477准予核備
經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大會代表之產生,依下列分區以集會之方式選舉之:
(一)北區代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馬地區。
(二)中區代表: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國外地區。
(三)南區代表: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註:1.分區之劃定依會員之工作地點或住所區分之。2.會籍之清查,依規定辦理並提經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3.各分區代表名額以10名為基準,凡分區會員超過100人時,每增加10人得增選代表1人,大會代表總名額以60名為限。)
三、大會代表之任期2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四、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
五、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大會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六、各區選舉大會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20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長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大會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七、大會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八、各區大會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