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農藝學系學會組織規則

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農藝學系學會組織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國立中興大學農藝學系學會依本校學會組織規則第一條成立學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農藝學系學會」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感情、砥礪學行及培養互助合作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作物科學大樓農藝系館一樓農藝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凡本校農藝學系之同學均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行使選舉、罷免、提案、表決四種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設幹事會議,由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及幹事五至九人共同組成,統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幹事名額按年級適當分配。
第九條:本會設總務、學藝、體育、服務、活動、公關、器材、編輯、攝影股,各設置股長一人,由幹事分別兼任之。
第十條:各股得視工作之繁簡,設置副股長一人至二人由各股股長提請幹事會通過聘任。
第十一條: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 總務股:掌理事務、會計及不屬於其他各股事宜。
       二、學藝股:掌理學術及出版事宜。
       三、體育股:掌理康樂、旅行及體育活動事宜。
       四、服務股:掌理聯誼、服務事宜。
       五、活動股:掌理會議活動相關事宜。
       六、公關股:掌理募款、宣傳事宜。
       七、器材股:掌理器材借用、保管、歸還事宜。
       八、編輯股:掌理文書、企劃事宜。
       九、攝影股:掌理照相、攝影事宜。
第十二條:本會幹事任期均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每屆幹事會須於學年第二學期期考前一月改選完成,報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第十四條:本會應聘請教師若干人擔任指導或顧問,系主任為當然指導。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學期一次,於學期開始或結束前舉行之,必要時得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簽請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幹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總幹事召集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
 二、樂捐。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會費額數,由大會決定之,如有拒繳會費者,報請系主任議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規則提請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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